
VI-4 非邀约提案政策
1. 适用范围。
本政策与程序适用于RTD收到的主动提交的提案。本政策与程序不适用于涉及RTD不动产的收购、租赁、出售或共享使用的主动提交的提案。有意与区域交通局就不动产权益进行谈判的人士,请将相关事宜直接联系RTD不动产经理,联系方式为: 303-299-2440.
1.1 何为非邀约提案?
由提交方主动向RTD提交的书面提案,旨在与RTD签订合同,而非对正式或非正式请求的回应。
1.2 未经请求的提案有何特点?
它必须具备以下特点:
如果某项“主动提案”采用了创新且独特的解决方案来创造附加值(例如提供更优的融资方案或大幅提前交付日期),则可将其与RTD长期预算规划流程中已包含的项目区分开来。销售税债券和参与证书并非独特且创新的融资工具。
1.2.1 创新且独特;
1.2.2 由提案人独立构思并开发;
1.2.3 未经RTD监督、认可、指导或直接参与而编制;且
1.2.4 详细程度足以清晰展现其对RTD使命和职责的支持作用。
如果某项“主动提案”采用了创新且独特的解决方案来创造附加值(例如提供更优的融资方案或大幅提前交付日期),则可将其与RTD长期预算规划流程中已包含的项目区分开来。销售税债券和参与证书并非独特且创新的融资工具。
1.3 对已发布的招标书感兴趣的提案方是否应提交非邀约提案?
不。未经请求的提议是 不:
1.3.1 针对RTD先前发布的项目需求说明或提案征集所作出的投标;或
1.3.2 关于RTD可通过竞争性方式采购的财产或服务的预先提案(须在发布正式招标书前的预算年度内提交)。
2. 流程概述。
主动提交的提案应提交至RTD合同与采购办公室。RTD采用两阶段方法接收并评估主动提交的提案。 第一阶段为概念性提案,第二阶段为详细提案。若项目进入第二阶段之后,或涉及竞争性提案或独家来源采购,则适用RTD的一般采购程序和政策。RTD可随时决定不再继续推进该主动提案。
3. 第一阶段——概念性提案。
3.1 引言——概念性提案。
第一阶段的目的是让RTD收到书面概念性提案,并对这些提案进行筛选,以确定RTD是否希望在第二阶段进一步审查相关信息。
3.2 流程——概念性提案。
将组建一个工作组来审议该提案,并确定后续步骤,包括是否进入第二阶段。
3.2.1 门槛要求。
在此阶段,研发合同与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将采取以下初步措施:
3.2.11 及时确认收到提案;以及
3.1.12 确定该提案是否符合非征集提案(下文所述)的最低要求。
3.2.2 附加流程。
如果该提案符合最低要求,RTD合同与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将采取以下步骤:
3.2.2.1 将提案登记在案并分配编号;
3.2.2.2 制定内部评估的时间表,并通知提案人;
3.2.2.3 组建一个评估小组,成员应包括与该非征集提案相关的技术和财务领域专家(如果认为有必要由RTD以外的人员进行评估,将征得提案人的同意);
3.2.2.4 如果提案人提出会议请求,且会议有助于更全面地了解该提案,则安排与提案人举行会议;
3.2.2.5 根据需要协助开展评估工作;以及
3.2.2.6 将RTD的决定通知提案人。可能的结果包括终止该流程、进入第二阶段,或进行竞争性采购。RTD将对作出该决定的原因进行一般性说明。
3.2.3 禁止使用保密信息。
3.2.3.1 RTD人员不得将任何数据,或任何未经请求的提案中涉及的机密专利、商标或受版权保护的部分,以及任何机密的技术或财务专有信息,作为向其他公司发出邀请或进行谈判的依据或部分依据,除非已通知提案方并获得其对拟使用方式的同意。 RTD 不将概念或想法视为专有信息,但将认可提案方特有的具体实施方法。
3.2.3.2 合同与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提案上加盖封面页(见附件B),除非提案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对提案中所含数据的披露或使用不作任何限制。
3.3 内容——概念性提案。
概念性提案应包含《概念性提案表》(本政策附件A)中列明的信息。
3.4 评估——概念性提案。
概念提案将根据本节规定的标准及时进行评审。
3.4.1 阈值审查。
在启动评估之前,RTD合同与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将确定概念性提案是否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3.4.2 符合“非邀约提案”的定义;
3.4.3 包含所需内容;
3.4.4 已获得负责官员或有权代表提案方承担合同义务的其他代表的批准;且
3.4.5 符合关于数据使用和披露的标识要求。
3.4.9 评估流程。
在第一阶段,评估流程将包括以下内容:
3.4.7 如果已组建财务评估小组,该小组将有权查阅技术提案,以便确定拟议项目的范围;
3.4.8 提案人不得与评审小组进行任何接触
3.4.9 评估标准。
在第一阶段,评估小组将根据具体提案的需要确定评估标准,但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3.4.9.1 该提案为RTD、其乘客及社区带来了直接或预期的益处;
3.4.9.2 该提案满足了RTD的研发需求,且可在RTD的年度长期资本和运营预算中予以安排,既不会挤占其他计划开支,也不会危及其他已承诺的项目,也不会显著增加拟议项目的成本。该提案符合RTD的目标和宗旨;
3.4.9.3 该提案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而RTD原本并不打算通过常规的RTD合同流程进行采购;
3.4.9.4 如果提案包含重要的财务、技术和法律内容,且相关领域已批准该行动进入第二阶段;以及
3.4.9.5 与该具体提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4. 第二阶段——详细提案。
4.1 引言——详细提案。
第二阶段的目的是让RTD获取更详细的技术和财务信息,以便全面了解并评估该提案。在此阶段,RTD将决定是放弃该提案、直接签订独家协议,还是进行竞争性招标。
4.1.1 流程——详细提案。详细提案征询。
如果 RTD 希望进入第二阶段,RTD 合同与采购部将发布一份《详细提案征询书》,正式通知提案方进入第二阶段。根据具体情况,该征询书可能包含以下内容:
4.1.1.1 可能纳入RTD与提案方后续协议中的基本条款和条件;
4.1.1.2 关于弱势企业/小型企业(DBE/SBE)参与的目标;
4.1.1.3 提案人的时间安排及重要截止日期;
4.1.1.4 为全面评估该提案所需的具体技术、财务或其他信息;
4.1.1.5 评估标准;以及
4.1.1.6 针对原始提案范围提出的具体修改或澄清请求。
4.1.2 处理。
收到详细提案后,合同与采购办公室将记录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并记录该提案的最终处理结果。 仅当RTD评估小组认为有必要且有益时,才会咨询外部顾问;若认为有必要由RTD以外的人员进行评估,将征得提案人的同意。关于禁止使用机密信息的规定在第二阶段继续适用。
4.1.3 内容——详细提案。
除第一阶段提供的信息外,详细提案还必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4.1.4 技术信息。
4.1.4.1 提案方将投入该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姓名及专业信息;
4.1.4.2 所需的研究与技术开发(RTD)支持类型;例如,设施、设备、材料或人力资源;以及
4.1.4.3 对所提供的工作范围进行充分详细的描述,以便RTD能够评估所提价格所对应的价值;
4.1.4.4 针对该工作所提出的报价或总估算成本,以及/或由此产生的收入,应提供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便进行有意义的评估,包括该项目的年度现金流;
4.1.4.5 实施时间表,其中应包括由RTD提供的任何物业和/或服务的具体细节;以及
4.1.4.6 建议的工作时长。
4.1.5 补充信息。
4.1.5.1 首选的合同类型;
4.1.5.2 组织简介、该领域的过往经验以及拟使用的设施;
4.1.5.3 如适用,关于组织利益冲突及环境影响的必要说明;以及
4.1.5.4 向RTD证明提案方具备完成项目所需财务资源的材料,具体由RTD合同与采购部门人员确定。 此类信息可包括:(i) 财务报表,包括审计师报告函或会计师审阅函、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股东权益表,以及财务状况变动表;(ii) 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iii) 提案方开展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 (iv) 信用证承诺函。
4.1.6 评估——详细建议。
详细提案将根据本节规定的标准及时进行评审。
4.1.6.1 阈值审查。
在启动全面评估之前,研发合同与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将确定详细提案是否仍符合第一阶段规定的门槛要求,以及《详细提案征集书》中明确规定的要求。
4.1.6.2 评估标准。
在第二阶段,评估小组将参考第一阶段所列的评估标准,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4.1.6.3 提案方具备的能力、相关经验、设施、技术,或这些要素的独特组合,这些是实现提案目标不可或缺的因素;
4.16.4 提案方具备交付提案中规定货物或服务的财务能力;
4.1.6.5 拟定时间表的可行性,以及RTD履行其职责的能力;
4.1.6.6 RTD依据其现行《税收与预算限制法案》(TABOR)授权订立合同的能力;
4.1.6.7 对实现提案目标至关重要的关键人员的资质、能力和经验;
4.1.6.8 产生的成本/收入的具体细节;以及
4.1.6.9 与该具体提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4.1.6.10 建议。
评估小组将就详细提案的处理方案向RTD总经理提出建议,供其审议和批准。如果需要董事会批准,将通知提案人讨论该提案的会议日期。
4.2 充分且公开的竞争。
RTD收到非邀约提案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在未进行充分公开竞争的情况下授予合同的依据。除非该非邀约提案提出对合同履行至关重要的专有方案,否则RTD将寻求竞争。在根据非邀约提案签订合同之前,RTD将采取以下步骤。
4.2.1 收据。
RTD 将通过在其采购机会网站上发布公告,以及在《丹佛邮报》的法律公告版块和任何其他刊登合同招标信息的行业刊物上刊登广告,公布其已收到该主动提案。此类收讫公告可在流程的任何阶段发布,具体时间由 RTD 合同与采购部门工作人员决定。
4.2.2 充分说明。
RTD在公布其收到非邀约提案时,将对所提供的财产或服务进行充分描述,同时避免不当披露专有信息,或泄露所寻求财产或服务的原创性或创新性。
4.2.3 对该财产或服务的兴趣。
对该物业或服务的兴趣。RTD还将通过上述相同或类似的方式,公开其对收购提案中所描述的物业或服务的意向。
4.2.4 充分的竞争机会。充分的竞争机会。RTD 将为相关方提供充分的机会,以便其在 RTD 合同与采购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至少 14 天)发表意见、提交竞争性提案和/或申请答复机会。
4.2.5 根据收到的投标书授予合同。
根据收到的提案授予合同。最后,RTD将采用上述相同或类似的方式,公布其拟根据主动提交的提案或针对该公告提交的其他提案授予合同的意向。
4.3 因主动提议而产生的合同。
本政策或任何其他条款均不要求 RTD 根据未经请求的提案采取行动或签订合同。在整个流程中,RTD 可随时退回和/或拒绝未经请求的提案。
4.3.1 独家来源授标。
如果无法在不泄露专有信息或不披露所寻求的财产或服务的思想原创性或创新性的情况下描述所提供的财产或服务,RTD 可根据 RTD 的《独家授标政策》的规定,进行独家授标。 独家授标不得仅基于提案方提供所提议的特定财产或服务的独特能力。
4.3.2 竞争性采购。
除上述规定外,RTD 可决定开展竞争性采购,以获取非邀约提案中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或货物,同时须遵守关于禁止使用机密信息的规定。
4.3.3 合同谈判的先决条件。
只有在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后,合同官员或其他指定的RTD代表方可开始谈判:
4.3.3.1 一份主动提交的提案已获得积极的综合评价,包括与本政策规定发布后收到的任何提案相比;
4.3.3.2 负责该合同的RTD技术办公室支持其建议,提供必要的资金,并提交独家来源的理由说明(如适用);以及
4.3.3.3 经RTD总经理或RTD董事会批准(如需)。